东莞市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1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10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月正式获国务院授牌。坐落于“广深港”黄金走廊腹地, 地处东莞几何中心, 南临香港、深圳、北靠广州, 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松山湖规划控制面积72平方公里, 坐拥8平方公里的淡水湖和14平方公里的生态绿地, 是一个在国内具有示范意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技新城。
作为东莞“四位一体”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松山湖要建设成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 成为东莞科学发展示范区, 成为东莞产业结构调整引领区;成为珠三角乃至全中国产业转型的科技中心, 探索出广东科学发展的新模式。
2.工业产值
2005年以来,园区工业总产值增长10倍,年均增长率达81%,税收增长20多倍,年均增长率达120%。连续被授予“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国公司最佳投资开发区”、“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国际企业创新园”、“中国青年留学人员创业基地”等荣誉称号。
3.四大功能区
松山湖坚持“融山、水、园为一体”、“科技共山水一色”等彰显生态特色的规划理念, 努力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园区按照功能布局, 从北向南依次划分为北部区、中心区、东部区和滨湖区四大片区:
北部高科技产业带是承接高新科技企业、研发中心与企业总部的重要载体。
中部教育研发区是集行政、商务、教育、研发、商住、旅游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核心区。
东部台湾高科技园是承接台湾高科技产业大项目和研发龙头企业的重要载体, 规划建设大型晶圆项目基地、先进IT制造基地和生活配套区。
南部生态休闲旅游区是未来国际研发总部的聚集地。
4.现代产业体系
松山湖把招商重点放在“四大产业一个方向”上,即新型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文化创意和金融服务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三轮驱动的产业格局。
迄今累计引进华为、智原科技、胜华科技、宇龙通信、生益科技、正大、CEC、TDK等300多个优质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50余家,初步形成了通信、生物技术产业集群,已投产的项目平均每亩土地产值超过1000万元。
松山湖多个科研平台合力打造“产业支援联盟”, 集成各科研平台的实力与优势, 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检验认证和技术支撑, 已服务带动了珠三角5000多家企业, 有效地发挥了科技辐射服务带动作用。
园区有选择性引进带研发中心的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 已建成东莞中子科学中心、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研究院、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中山大学东莞研究院、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科技园、中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东莞清洁生产科技中心等一批公共研发平台, 建成2个国家级研发中心、3个博士后工作站, 加快聚集创新资源。
(二)优惠政策
优惠项目 |
优惠措施 |
文件依据 |
对科技项目的扶持政策 |
1. 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2. 对在园区组建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3. 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4. 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5. 对园区科研机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园区实施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享受本项资助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第一款的配套资助。 6. 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600万元建设资助。 |
1.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2. 《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 《关于加快松山湖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4. 《松山湖鼓励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管理暂行办法》 |
对企业融资的资助政策 |
1. 对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有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经有关部门或专家组认定或评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协调投融资机构、企业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盟投资。 2.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园区财政所得的50%,由园区财政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园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3. 凡列入开发区挂牌后备企业名单,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松山湖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前10家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资助资金最高上浮50%; 4. 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历史利润进行规范,以补缴税收形成的开发区财政增收部分为参考指标,对企业予以补贴。 5.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6. 对成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前10家成功挂牌的企业,资助资金最高上浮100%; 7. 企业成功挂牌后,连续两年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以挂牌企业对松山湖开发区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8. 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享受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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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1. 一类用地:北部高科技产业带、东部区用地项目出让底价(即招拍挂交易底价,但不包含契税、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下同)为650元/平方米。 2. 二类用地:教育研发区(即中心区、南区、西区)用地项目出让底价为800元/平方米。 3. 松山湖引进项目须满足《松山湖引进用地项目评估指引》(见附件1)和《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导向目录》(见附件2)有关投资密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和产业准入等条件,重点鼓励引进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用地200亩及以下的项目和非用地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自行审批;项目用地200亩以上的,由松山湖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 4. 中国500强企业、中国纳税500强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与业务总部,一、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5. 广东省百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级研发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和973与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太阳能光伏与光电产业、IC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及其服务业的高端企业和总部企业项目,一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550元/平方米, 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6.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和园区内创业孵化成功的企业,一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700元/平方米。 7. 对税收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自竞得项目地块使用权之日(与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八年内可根据年纳工商税收给予研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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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发展的资助政策 |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市财政所给予的企业研发资助额度,给予1:1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松山湖地方财力部分的50%。 2. 创业投资机构资助。对落户园区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专项资金按照其对园区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园区企业的首笔创业投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8%;但单笔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3.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以自建方式进驻松山湖园区且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的,其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市一、二类用地基准地价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4. 对新进驻松山湖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和地区总部,其本部在园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其本部在园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将办公用房对外出租;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不能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否则园区财政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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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使用相关政策 |
对园区企业在园区建设的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一次性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提供资助,市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资助。对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60万元;对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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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的奖励政策 |
1. 鼓励入驻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200万元。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50万元。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并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博士,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20万元。对在园区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对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带科研项目到园区创新创业,经有关部门或专家组认定或评定,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2. 金融机构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购房补贴,返还期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