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清远市概况及优惠政策

编辑:澄海商会 来源:澄海商会 发布日期:2014-09-10

清远市

    清远经济开发区

(一)基本情况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暨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2003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委审核通过并确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为19.94平方公里。20089月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代管龙塘镇和银盏林场项目的开发与建设,辖区面积为240.6平方公里,可开发利用面积64.3平方公里。目前开发区共有百嘉工业园、银盏工业园、龙塘工业园等3个工业园区。

开发区区位优势明显。位于清远市南端,与广州花都区接壤,处在珠三角的边缘。园区交通便利,广清高速、一O七国道横穿市区和开发区,京珠高速从旁而过,京广铁路清远火车站和武广客运快线清远站都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发区中心区距广州仅48公里,广州新白云机场32公里,深圳150多公里;距清远港5公里;清远港开通了直达黄埔港、深圳和港澳地区的航线,可接驳世界各大港口,常年通行500吨的货船。区位优势和交通环境的根本变化,给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实现经济扩张创造了机遇,给信息聚散、物流畅通、经济交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二)招商引资

开发区近年来引进的项目成功率高,质量和数量有很大的突破,97%的项目已经落实;引进的项目建设规模大,建成投产快;成功引进一批知名度高、实力强、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落户,有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液化空气集团、香港毅力集团、香港联泰集团、香港伟易达集团、香港建滔集团、东风小康微型汽车整车生产基地项目、蒙牛液态低温奶生产基地项目、先导稀有材料生产基地、华南863科技创新园、德生通用电器集团、宏昌胶粘带、日本的爱机汽配、艾斯达汽配以及生产IT产品的佳的美电子、生产液晶显示器的依利安达、生产抗癌药物的嘉博制药等一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著名商标”、“广东名牌产品”等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目前区内引进企业350多家,投资总额达400多亿元。投资主体来自美国、日本、荷兰、马来西亚、印尼、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的东北、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2008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也在开发区内,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导产业为机械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开发区已经成为清远市工业发展的主要基地。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在总体规划的2370.3公顷(35554.5亩)土地全部开发建设完毕且项目达产后,工业总产值将达到1330亿元,税收达到80亿元,形成机械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园区将成为拉动清远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不仅可辐射带动清远中部、北部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缩小清远城乡区域差距,而且可以带动广东省北部地区和粤湘桂交界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园区的招商引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在2009年成功引进东风小康微型汽车、蒙牛华南液态奶生产基地等规模项目的基础上,2010年,又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引进了德生通用电器、宏昌胶粘带、先导稀有材料、华南863科技创新园、维锴电器设备、艾斯达汽配等一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著名商标”、“广东名牌产品”企业。

(三)产业发展

开发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原则,按照“现代产业新区、生态工业示范园”的发展目标,以加快建设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充分利用园区优越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主动承接珠三角和国际产业转移,着力发展新兴高技术生态型产业,大力建设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目前,开发区产业集聚发展态势已初显成效。其中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以机械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两大高技术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发展;龙塘工业园重点发展发展有色金属、新材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传统的电子、服装等为主;银盏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等产业为主。

   (四)优惠政策

优惠项目

优惠措施

文件依据

财政扶持

1.    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2.    凡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    《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    《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高端人才自主创新的奖励政策(试行)》

科技奖励

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奖金数额依次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土地使用

1.    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2.    鼓励工业园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园区或企业利润分红,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

户籍管理

1.    凡持有清远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

2.    凡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水电费优惠

1.    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北部山区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5694/千瓦时,高峰段0.8824/千瓦时;低谷段0.2996/千瓦时。②35110千伏:平段0.5594/千瓦时,高峰段0.8666/千瓦时,低谷段0.2946/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5494/千瓦时,高峰段0.8508/千瓦时,低谷段0.2896/千瓦时。

2.    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园区,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3.    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经济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4.    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立方米以下收取。

行政服务

1.    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    坚持“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四个方面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达到服务内容“全”、工作节奏“快”、办事程序“减”、承诺实现“短”、服务质量“高”,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3.    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4.    设立投诉电话。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外经贸局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排忧解难。

行政收费

1.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凡没有列入本附表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    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部分免收或减收(具体见附表)。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