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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广州新商机投资指引——政策篇

编辑:澄海商会 来源:澄海商会 发布日期:2014-11-06

一、产业扶持政策
(一)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

“十二五”期间广州市本级每年筹集安排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亿元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

(二)服务外包政策
1.资金扶持。广州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对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给予奖励,支持人才培训和公共平台建设。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和番禺区被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广州示范区”,均安排有相关配套资金。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19号)、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外经贸法〔2009〕2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65号)
2.设立市级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享受扶持内容包括:(1)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境内外培训;(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外经贸法〔2009〕2号)
3.税收优惠。广州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
4.人员培训奖励。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省给予配套支持。对市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省给予配套支持。
                           ——《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65号)
5.专项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65号)
二、土地政策
(一)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1.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优先保障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重大战略性主导产业、重大战略性发展平台和重点民生项目。
——《印发广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239号)
2.建立产业项目预评估和遴选制度。首先开展对用地指标申报需求超过300亩产业项目及扩建项目用地进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按照产业项目预评估和遴选制度进行评估。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意见(暂行)》(穗国房字〔2012〕758号)
(二)“三旧”改造
1.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实施。“城中村”自主改造项目选择合作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区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企业。
2.按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规划容积率(毛容积率,下同)在3.0 以内(包括3.0,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容积率3.0 的,容积率3.0 以内部分按该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不再计算补偿款。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按同地段容积率2.0(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纳入政府收购储备的旧厂房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按同地段容积率2.0(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3.按照“拆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2009〕56号)
(三)新兴产业园区用地
支持“三资融合”新兴产业园区发展,可按照混合功能确定土地用途,以产业用途为主导,兼容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住宅用途;园区用地受让人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灵活约定开发时限。除行业类型、投资强度等合理准入条件外,产业用地公开出让不应设定其他限定性条件,不得设定唯一性、排他性条件。


——《中共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1号)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在全市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7号)
(五)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以增城、从化市为试点,遵循“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生态优先”的原则,2013年6月前完成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
——《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2〕56号)
(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加强散乱、废弃、闲置、低效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建设用地调整利用的适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配置土地整治节余的用地指标。
——《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方案》(国土资函〔2012〕635号)
(七)地下空间开发
地下商业用地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三、金融政策
(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1.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实到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资金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36号)
(二)支持企业上市
市金融办要对我市企业改制及上市申报等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涉及的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国资、经贸、科技、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质监、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加快办理。特别是一些企业在规范改制过程中遇到的税收补交、土地bangzheng、产权厘清、人员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备案、核准和守法证明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
(三)金融总部企业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或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
产总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
1.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元。
2.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
四、人才政策
(一)人才优惠和资助
1.凡是不愿改变户籍或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人员,若其相关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的,可申领1年、3年或5年期限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的人员,可在小孩入学、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科研奖励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
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
分数线。
3.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省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3、职称考评方面: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关于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居住证文件精神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61号)
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可享受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优秀专家100平方米、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持A证的杰出专家,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每平方米购房补贴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80%计算。
5.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享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再按80%的比例报销。
6.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参加我市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广州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7.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
(二)财政支持政策
1.高层次人才举办学术会议的资助,举办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0万元;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8万元。高层次人才举办学术会议的资助,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5万元;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短期进修的资助,参加国外短期研修,资助最高3万元;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资助最高1万元;对于参加4个月(含)以上、1年以内进修的申请人,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2.对领军人才创办、领办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其余部分在2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区(县级市)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县级市)所属各类软件园、科技园、创业园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3.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任期内,享受由市财政给予的每年12万元特聘岗位津贴和8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同时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4.“121人才梯队工程”:争取用5年时间,培养出10名站在世界科技前沿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第一梯队),20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第二梯队),100名在学科专业领域起骨干带头作用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第三梯队)。对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和第三梯队后备人才每年最高给予40万
元、30万元和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5.“博士后培养工程”: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分站或创新基地,市财政分别资助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我市在站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15万元和每年8万元的生活补助;对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到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博士后,市财政分期提供20万元的安家费;鼓励博士后科研项目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合资创办企业且作价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作价金额30%的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
6.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将连续3年给予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共30万元。
——《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7.对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分2年给予政府安家补助;对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企业现有的紧缺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0号)
(三)入户政策
1.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政策。每年评选“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150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50名,“广州市异地务工人员工作先进集体”50个。评选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由单位推荐,经过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市领导审核通过,向社会公示和公布。被评为优秀异地技能人才和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的,可以入户本市。
2.高技能人才入户的政策。2011—2012年间,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技能水平达到一至五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对应取得10—100的分值。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具有国家四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入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社〔2006〕94号)、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穗发改社〔2010〕10号)以及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农工发〔2012〕3号)
(四)职业能力培训政策
1.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其中包括高技能人才)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就业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持券人可自主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促进实现培训资源的良性竞争与优化组合;多达6次的培训机会可基本满足劳动者职业生涯规划对技能培训的需要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23号)


2.高技能人才精工工程。5年内评选资助200名技能突出人才、2000名技能重点人才和10000名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组织并资助250名技能型人才出国(境)培训。建设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技艺传承人在聘期内给予岗位津贴。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技能突出人才薪酬补贴:1.5万元/人;技能重点人才薪酬补贴:0.5万元/人;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0.2万元/人;组织资助技能型人才出国(境)参加培训:6万元/人;新设立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技艺传授人岗位津贴;技艺承接人岗位津贴。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0号)
(五)海外人才政策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从2010年起,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穗创业工作;其中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其中,创新领军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和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至100万元安家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
待遇: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职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2.百名高端外国专家引进项目。我市自2012年起,实施“百名高端外国专家引进项目”,5年内引进不少于200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科学院院士和知名专家来穗进行学术交流、技术指导和业务合作,并给予相应的项目资助,最高可获得市财政5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0号)
3.鼓励企业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可予以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
五、科技政策
(一)科技税收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穗科信字〔2011〕168号)
(二)科技金融服务
1.科技保险。(1)各承保公司对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产品提供费率优惠。(2)对科技保险参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市科信局、试点区(县级市)共同为参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市科信局、试点区(县级市)按1:1比例分担补贴资金,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投保高
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6项保险产品享受60%的保费补贴;投保其他8项保险产品享受30%保费补贴。(3)科技企业在承担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4)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金融〔2011〕53号)
2.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1)管理费机器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
(2)业绩分成:每只子基金将净收益的20-30%奖励给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
(3)特别奖励:对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广州地区的项目,根据具体运作情况,经管委会同意,从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的特殊奖励,以引导、鼓励参股创投企业支持广州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
(三)直接资助
1.市财政设立“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对经评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给予专项资金的无偿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组织实施创新战略、技术合作、品牌培育、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建设。
——《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方案》(穗科兴字〔2010〕1号)
2.广州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优秀创业团队项目、发展前景良好的在孵企业或优秀创业团队的研发项目,对相关的创业团队及项目,给予20-50万的启动资金支持。对孵化企业上市奖励,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的,给予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科信字〔2011〕260号)
六、总部经济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2010 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 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
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 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 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给予补贴。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
七、外商投资政策
(一)拓宽外商投资开放领域
制定我市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进一步向外商开放城市交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水电生产、交通运输、环境治理、职业教育、福利机构、旅游设施等7大类基础设施,商务服务、现代物流、商贸会展、技术服务等4个大类的服务业,以及汽车、通信、化工、医药、装备等12个大类的制造业。
——《关于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12〕75号)
(二)推动外商投资形式多元化
支持外商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境内公司股权、已登记外债、储备基金等转增注册资本。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及外商以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出资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外上市。推荐若干具备较好上市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上市,并予以重点扶持。
(三)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总部
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总部企业给予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和办公用房租赁、购置、新建的费用补贴。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在穗投资并控股公司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一并纳入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的计算基础。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予以支持。
对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落实优先供应土地的支持政策。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及我市支持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省有关支持政策执行。允许以名称预核准的外资项目公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五)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出入境便利
对经我市认定的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及其所属在穗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2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
的访问签证;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办理有效期2年至5年的居留许可;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中国籍员工,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有效的出入境商务签注。
(六)实行外商投资审批便利化
定期发布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100强(按营业额排名)和“双1000万”(进出口额、利润总额)先进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并予以表彰。对名单内企业及外商投资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大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登记,开展在线审批登记,实现审批登记互联互通,提高审批登记效率。
(七) 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招商引资平台
推动招商市场化运作,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等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及在项目引进中起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企业、个人予以奖励。支持国际投资咨询机构在穗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开展A类国际投资咨询机构的评定工作。
——《关于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7号)
(八)专项扶持加工贸易
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对加工贸易企业用于转型升级投入进行贴息,贴息范围包括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设立研发中心、创建品牌等。
——《关于做好稳定外贸增长加快转型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外经贸管函〔2012〕40号)、
《广州市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穗外经贸管〔2010〕6号)
(九)专项支持“走出去”战略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进行国际化经营活动。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和服务中心等业务。
——《关于做好2012年广州市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穗外经贸合函〔2012〕44号)
八、民营经济政策
(一)设立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奖励100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2011年起,市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3000万元,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力度。
(三)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对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每家200万元的经费扶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00万
元,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支持。
(四)对民营骨干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连续两年向市财政申请最高额度为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五)完善和充实《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暂行规定》,民营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其贷款贴息和技术评估费用,市财政可分别给予最高额度为50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六)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研制,市财政可分别给予最高额度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七)市财政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广州民营科技园建设。
(八)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获得“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向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现有扶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生物产业发展引导和商业网点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项目的资金数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从2011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拓,改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企业集团登记门槛,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000万元的,可登记注册为企业集团。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