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编辑:澄海商会 来源:澄海商会 发布日期:2014-11-06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个体税收虽然规模小,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地税的个体税收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营改增”扩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金税三期即将在我省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已不适用,必须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目前我省大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定额是不含开出发票额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总局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应包含开出发票额。同时,金税三期中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也是指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即总局办法规定的方式。因此,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应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含开出发票额)”。

  (二)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的需要。由于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是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来源,其中其实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活费用(业主费用),因此,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业主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5号)“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当年度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额”的规定,修改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计算公式,即先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业主费用的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三)适应税制改革(“营改增”)的需要。“营改增”之后,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的流转税不再由地税部门管理,因此,有些附表中涉及“营改增”的内容要修改。

  (四)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和申报方式的核准,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要作相应修改。

  (五)提高个体税收管理工作透明度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按照富有效率、开放有序、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步伐”的要求,必须进一步规范程序,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核定的“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内涵和定期定额户征收原则。一是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二是将定期定额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二)将“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

  (三)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先按照月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率以及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月应纳税所得额,再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款,最后计算出每月应纳所得税税额,防止按固定带征率(核定征收率)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将累进税率变成比例税率,影响税负公平。

  “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以及改变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将使我省130万特别是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受惠(其中未达起征点的100万户),预计可以减负10亿元/年,其中“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减负7亿元/年(起征点以下双定户减负5亿元/年)。

  (四)明确先公示后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之后要先公示,纳税人对公示的定额无异议,才下达定额。

  (五)改革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一是将停(复)业核准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因此,将《双定户停、复业报告书》改为《停业登记备案表》。二是取消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三是下放定额审批权限,所有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无需上报批准。为此,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对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后,再根据公示情况来确定定额,不需报县(区)局审批。

  由于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原“我省地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的操作指引

  (一)合理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的“应纳税经营额”。

  由于“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已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下称“经营额”),并将双定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因此:

  1.对于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双定户。

  (1)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的地区,要根据双定户原来的定额和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发票开出额重新核定其经营额;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

  (2)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核定其经营额(核定的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

  2.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包括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及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二)确定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

  1.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双定户的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其月应纳所得税额仍然为0;应纳所得税额核定为0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按照本项第3点规定计算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2.过渡期内(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1-7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2014年1-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即,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

  3.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四)过渡期内的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作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此定额执行期双定户的定额一般不作调整。

  附件: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一、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的简易方法。

  为了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操作指引》提供了核定经营额的简易方法(适用于大部分“双定户”)。

  (一)经营营业税项目且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

  1.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地区,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原来核定的月经营额+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如A双定户,原来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0000元,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为2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为30000元;

  2.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如B双定户,原来核定的经营额19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仍为19000元。

  (二)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如经营增值税项目的C双定户,2014年8月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50000元,那么就执行150000元的月经营额。

  (三)既经营营业税项目又经营增值税项目的D双定户。按上述第(一)项核定新的营业税项目月经营额为15000元,另外2014年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15000+10000=25000元。

  二、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理由。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理由如下:由于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其与应税所得率差别只在于有无扣除业主费用,而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是整个行业所有纳税人(不分规模大小)都适用的,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很大,其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几乎是相同的,比如某纳税人年经营额为1亿元,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为10042万元,业主费用标准为42万元,那么所得率=(10042/10000)%=10042%,其应税所得率=(1000/10000)%=10%,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只有0042%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

  假设某市应税所得率如附表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以及过渡期内(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如果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计算将增加所得税税负的,其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简易判断方法。

  先分行业计算出划分应纳所得税额为0,以及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双定户判断标准。

  假设某市应纳所得税额为0,以及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双定户判断标准如下表(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上表:

  (一)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0时,月应纳所得税额也≤0,也就是: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即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月应纳所得税额≤0。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的‘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0的双定户不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为零)”的规定,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即月应纳所得税额≤0)的,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为零。

  因此,“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就是月应纳所得税额是否为0的判断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目前的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12=3500元,因此,凡是核定月经营额≤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即3500元/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凡是月开出发票额≤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同样为0.如制造业的双定户,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或者月开出发票额)≤50000元(即3500元/制造业所得率=3500元/7%=50000元)的,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都为0。

  如果是经营多种行业的双定户。

  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的规定,假设上述D双定户经营娱乐业月经营额为15000元,且经营零售业月经营额为10000元,核定的月经营额为25000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主营项目为娱乐业,那么其适用娱乐业16%的所得率,由于其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21875元),因此其应纳所得税额为>0。

  (二)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现有税负的月判断标准[即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1-7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2014年1-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如交通运输业的双定户,凡是核定的月经营额≥122708元[即29450元/(交通运输业所得率×35%-交通运输业原带征率)/12=29450元/(10%×35%-15%)/12=122708元]的,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都不高于现有税负。假设上述C双定户,2014年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50000元,2014年1-7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为15750元,其新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15750元/7=2250元。

  假设交通运输业的E双定户,其核定的月经营额为300000元,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4500元(现有税负),2014年12月的开出发票额为310000元,那么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310000-300000)×10%×35%=350元。即,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4500元+350元=4850元。

  (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则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比如上述D双定户,其适用娱乐业16%的所得率,其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21875元)但<按照现有税负核定的月判断标准(79167元),因此其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5000×16%×12-42000)×5%]/12=25元。

  由于过渡期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因此,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现有税负核定的月判断标准”不再适用。因此,从2015年1月1日起,本条第(一)项情形之外的双定户,都要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上述C双定户,其适用交通运输业10%的所得率,2015年其核定的月经营额3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35000元),因此2015年其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00000×10%×12-42000)×35%-14750]/12=8045.83元。

  四、过渡期内的“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申报纳税期则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之间的各月申报纳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