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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的通知

编辑:澄海商会 来源:澄海商会 发布日期:2014-09-09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根据市府办公厅研究室〔201315号办文意见,现将《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印发给你们。如有疑问,请按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反映。 

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的指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先后设立了若干促进产业发展、经贸合作的财政扶持资金。为便于民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及了解有关支持政策,现根据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梳理形成《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供参考。更多信息和每年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请按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分别登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网站查询。 

一、《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目录 

(一)申请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指引 

(二)申请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政策指引 

(三)申请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政策指引 

(四)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指引 

(五)申请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指引 

(六)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 

(七)申请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 

(八)申请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政策指引 

(九)申请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 

(十)申请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奖励政策指引 

二、申请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指引(摘自穗府〔20127号文) 

(一)扶持方向 

战略性主导产业包括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 

(二)支持方式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 

(三)申请条件 

1.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优势产业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四)审批程序 

1.每年4月底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当年度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计划。 

2.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形成资金项目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3.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1210号)〕 

(一)申请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1.荣誉贡献奖励。安排资金额为不超过总奖励资金10%.对申报期上一年度企业获得的每个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首个奖励年度以前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荣誉称号在首个奖励年度一次性计算)。 

2.营业(销售)收入贡献奖励。安排资金额为不低于总奖励资金20%.根据入围获奖企业申报期上一年度广州地区营业(销售)收入额按比例给予奖励。 

3.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安排资金额为总奖励资金70%.根据入围奖励企业申报期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4.视具体情况,奖励资金安排可适当调整。 

(三)申请条件 

1.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 

2.申报期内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企业当年已享受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4.按规定和程序提交申报资料。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报承诺函; 

2.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期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有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提供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4.企业及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获得的国家级荣誉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期和申报期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是否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 

5.企业在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五)受理部门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制作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初审并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六)监督与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开展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经调查属实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并取消其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申请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穗府办〔201313号)〕 

(一)申请对象 

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建设。 

(二)支持方式 

股权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贴息。 

(三)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在广州市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符合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4.按规定和程序提交申报资料。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书; 

2.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对新注册单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符合资金扶持范围的佐证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受理部门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审查、筛选、排序后汇总上报;其他单位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由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排序后汇总上报市经贸委。 

(六)监督与管理 

1.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对有具体建设内容类的项目,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工作,联合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 

2.资金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具体建设内容类的项目,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应落实自筹资金,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费用等经常性开支。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五、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二)支持方式 

1.风险准备金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小贷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融资业务,根据每年担保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担保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金融机构贷款中小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助。 

3.首次融资补助,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首次发行信托、票据、债券、股票等中长期融资产品的中小企业,根据产生的中介费用分阶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300万元;对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 

5.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6.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小贷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及项目评审、审核、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工作所需经费。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得监管部门行业准入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7)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4)平均年实际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6)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3.申请担保资金的小贷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小额贷款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小额贷款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额占新增贷款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平均年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6)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4.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经营业务1年以上(含1年),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3)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在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独立法人。 

5.申请首次融资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经营业务1年以上(含1年),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3)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我市淘汰类产业。 

(四) 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申请担保资金的小贷公司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包括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等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及贷款划账和担保费支付有关凭证; 

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4.申请首次融资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人民银行出具的首次融资有效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受理部门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制作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初审并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六)监督与管理 

1.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2.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3.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申请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030号)〕 

(一)申请对象 

1.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4.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相关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方式。 

1.对已启动并正在实施中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贴息、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2.对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形式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产业化或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技术创新项目; 

3.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或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请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董事会立项决议、企业实力和荣誉证明等其他材料。 

(五)受理部门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经贸委。 

(六)监督与管理 

1.建立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县级市)财政、经贸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或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按照申报流程书面向市经贸委申请调整。 

3.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七、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0147号)〕 

(一)申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支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1.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2.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2.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五)受理部门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并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级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六)监督与管理 

1.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 

2.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3.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 

4.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八、申请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2012年修订的《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外经贸法〔20129号)〕 

(一)申请对象 

1.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 

2.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 

3.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 

1.展位费(含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租金,国际标准展位每个为3×39平方米)、公共布展费。

2.组团单位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访问国家和地区补助标准计算。 

(三)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参展费用及经贸活动费用的部分支持,其余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专项资金支持标准:(1 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展览会, 按展位费的 50%予以 支持; 

2)对新兴市场如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展位费的70% 

3)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自办类、政府指导类等重点国际性展览项目,企业展位费可适当放宽支持比例; 

4)市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以及上述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以推介广州产品和品牌为重点的国际性展览活动,对公共布展费、必要工作人员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给予全额支持。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3)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授权(委托)组织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单位或团体; 

4)组织参展的广州市注册企业达到10家以上(含10家)。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1)申请单位资金申请表、基本情况表;(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5)企业对申请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明材料;(6)项目组织单位(团体项目)还应提交组展机构邀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有关批件;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受理部门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申请资料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初审意见。统一由市外经贸局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转送市财政局审定。 

(七)监督和检查 

1.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2.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3.对存在违法违规申请或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取消其5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九、申请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财工〔2011204号)〕 

(一)申请对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流通业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当年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 

2.建设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和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项目; 

3.建设高端商贸集聚区、 特色商业街及品牌拓展项目; 

4.建设现代展贸交易中心(园区)和国际采购中心项 目; 

5.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项目; 

6.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 

7.建设现代产业物流中心项目; 

8.建设民生相关商业网点项目; 

9.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奖励、贷款贴息和补助。 

1.奖励。对申请时已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项目的升级改造、后续完善等。 

2.贴息。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3.补助。对带动性强的在建项目或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三)申请条件 

在本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向其所属集团申报,其他企业向所在区经贸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上述项目除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外的:(1)申 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许可、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明 文件; 

7)有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8)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9)提供项目投资额、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税收增幅的相关材料; 

10)升级改造项目请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 

1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1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 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4)项目的详细费用预算或结算,包括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5)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符合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专题的会展项目须在项目结束后的下一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市统计局《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7)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并提交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9)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五)受理部门 

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筛选、排序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申请会展及其他项目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属有关政府部门申报会展项目直接报市经贸委。 

(六)监督管理 

1.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